離職、請辭要遵守什麼程序?
原則上勞工辭職應該提前通知雇主,不可擅離職位,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的例外條件,才不須提前通知。 一、勞工辭職原則上應提前通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在不定期契約中,勞工終止契約(辭職)準用雇主終止契約...
文/雷皓明、張學昌,轉載自法律百科 (查看原文請點此)
|法律百科 Legispedia|一群對法律普及有熱忱的法律人,搭建法律知識共享平臺,歡迎所有人提問、邀請法律人充實內容,讓知識自由傳遞。 從法律思維道出生活日常,以勞工權益帶入法律觀點。邀請您與法律百科一起「看見問題、梳理脈絡、找到解答」。
原則上勞工辭職應該提前通知雇主,不可擅離職位,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的例外條件,才不須提前通知。
一、勞工辭職原則上應提前通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在不定期契約中,勞工終止契約(辭職)準用雇主終止契約的提前通知規定,也就是說雇主與勞工雙方要終止關係都應該事先向對方通知。
如果勞工不提前通知,雇主可能依照民法第184條[4]向勞工請求賠償因未提前通知所遭受的損害。
根據勞工的年資不同,要遵守不同的期限對雇主提前通知:
勞工已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應在終止前10日事先通知。
勞工已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應在終止前20日事先通知。
勞工已工作3年以上,應在終止前30日事先通知。
二、例外不須提前通知的情形
-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如果發生以下情形,勞工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更可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 雇主於雇用時作假,導致勞工有可能受損害。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
- 工作內容對於勞工的健康有危險,通知雇主卻沒有改善。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性且可能重大危害健康。
- 雇主不依約給付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例如業務獎金做為報酬,卻不發配業務)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有可能損害勞工權益。
要注意的是,依同條第2項,如果是雇用時造假、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的情況,勞工如果想要辭職,應在發現後的30日內提起,否則就不能再用同一個事實來主張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