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生理假遭公司刁難怎麼辦?
案例分享 A 小姐長年以來都有生理痛的困擾,每個月生理期都會痛到直冒冷汗,而無法正常工作,因為怕影響工作進度或造成同事的困擾,所以遲遲不敢向公司請生理假。某日 A 小姐真的痛到受不了,於是向人事主管 B...
文/謝宜霓 ,轉載自法律百科 (查看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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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A 小姐長年以來都有生理痛的困擾,每個月生理期都會痛到直冒冷汗,而無法正常工作,因為怕影響工作進度或造成同事的困擾,所以遲遲不敢向公司請生理假。
某日 A 小姐真的痛到受不了,於是向人事主管 B 先生提出生理假的要求,希望可以請假在家休息,結果竟不僅遭 B 先生質疑:「是不是想偷懶?」甚至要求 A 小姐必須提出醫學中心的診斷證明才予准假,究竟 B 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一、與生理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
勞動基準法於1984年制定,當時並未針對生理假的部分特別規定,直到2002年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已於2008年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生理假一詞才正式出現於法律條文中。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的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
不過如果一年內已經請了病假30日、生理假3日,之後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女性勞工雖然還是可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不過超出的日數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二、請生理假有無年齡限制?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所作的函釋,是否符合請生理假的資格,原則上應該是依照女性是否停經而定,而與年齡沒有絕對的關係。但因為生理期涉及個人隱私,事業單位在事實上難以查證,此部分就只能仰賴勞資雙方的信賴關係了。
三、請生理假的時候需要相關資料作為證明嗎?
不需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早在1991年就作出相關函釋,明白表示女性因生理原因請假無須提出醫師證明,不過當時還沒有直接以「生理假」來稱呼,而是直接視為病假。
於兩性工作平等法最初制定時,施行細則第13條原先的規定是認為請生理假於「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雇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不過後來於2014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時,就直接刪除了生理假必須提出證明文件的規定,此部分可以參考當時的修法理由。
因此,公司的人資人員如果要求請生理假的女性職員提出相關證明,就會違反上開規定,員工得持上述規定向公司表達立場並維護自身權益。
先前曾經有新聞提到,某電子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提供驗試紙,以證實確實在生理期間,此要求不僅有侵犯員工隱私之虞,更違反了相關勞動法令,因此經檢舉之後,遭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裁罰了10萬元,對於企業形象可說是一大打擊。
四、如果我的公司刻意刁難不讓我請假、任意扣薪或是強迫我改請事假或特休,有什麼樣的罰則?身為員工的我又該怎麼辦?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當受雇者提出生理假的需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若違反前述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定有罰則,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等甚至會公布在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上,提醒雇主千萬注意,勿因小失大。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第1項及第3項的規定,公司若刻意刁難,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動)局提出申訴,由勞工(動)局介入調查、協調,倘若證明公司確實有刁難等情況,就會進行裁罰等後續處分。
五、小結
回到本文的例題,A小姐依法可以向公司申請生理假,且不需提出任何醫院的證明,由於生理假屬於女性勞工的法定權益,雇主不得以程序或其他手段刻意刁難,B先生要求A小姐必須提出醫學中心所開立的診斷證明,已經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若經檢舉可能會遭主管機關處以裁罰,應特別留意。
不過還是在此提醒各位讀者,請生理假雖然不必提供證明,但仍然必須遵守公司的請假規則,尤其因為生理假通常較為突然,難以於事前預測、規劃,因此例如請假當天務必要與職務代理人聯繫、需傳訊息向人事主管報備,並且要在事後完成請假程序等等,務必依據各該公司的請假規則或勞動契約完成請假,以免被公司以「曠職」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