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目前的假日共有四種型態: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的例假2016 年一例一休修法後在第 36 條新增的休息日第 37 條的法定休假第 38 條的特別休假 而勞工於前述,假日出勤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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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一、例假日出勤
  • 二、休息日出勤
  • 三、法定休假、特別休假日出勤

文/林大鈞,轉載自法律百科查看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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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比薪水製圖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目前的假日共有四種型態:

  •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的例假
  • 2016 年一例一休修法後在第 36 條新增的休息日
  • 第 37 條的法定休假
  • 第 38 條的特別休假

而勞工於前述,假日出勤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的規定,僱主均應給付工資,分述如下:

一、例假日出勤

為了保障勞工健康,在勞動基準法修法前已規定,原則上勞工每 7 日至少應有 1 日休息,修法後第 36 條則規定,每 7 日至少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另 1 日為休息日。

如果要使勞工在例假日出勤,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只有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三種情況,且僱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

而且在此情況下,僱主不僅要加倍發給勞工例假日出勤工資事後還要提供勞工補假休息,並於事發 24 小時內陳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此外實務見解指出,如果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的要件,縱然取得勞工同意,仍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如果違反規定使勞工出勤時,當日工資則必須加倍發給。


二、休息日出勤

休息日加班的要件,為何在勞動基準法上並無明文規定,對此主管機關指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之延長工作時間總數,所以休息日的出勤時數,仍是延長工作時間的一種,僱主須遵守勞動基準法 32 條第 1 項之規定,在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個別勞工同意後始得為之。

費用計算上,首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休息日工資本應由僱主照給,而依照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指出,如果使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則僱主必須額外支付加班費予勞工。

計算上,勞工休息日出勤的前 2 小時,各可得到每小時工資額 1 又 1/3 的加班費;出勤第3小時起,每小時可得到每小時工資額 1 又 2/3 的加班費。

舉例而言:

A 的月薪為 57600 元,故 A 的每小時工資為 240 元。
則 A 休息日加班前兩個小時各可得 320 元(240 乘以 1 又 1/3);
工作第 3 小時起至第 8 小時每小時可得 400 元(240 乘以 1 又 2/3);
工作第 9 小時起每小時可得 640 元(240 乘以 1 又 2/3 再加上 240 元)。


三、法定休假、特別休假日出勤

勞工的法定休假、特別休假日出勤,是由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3 進行規範。

只要雇主有徵得勞工同意;或因為季節性的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時,雇主即可要求勞工於法定及特別休假日出勤。

公用事業的勞工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41 條規定,在當地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勞工於特別休假日出勤。而依實務見解,僱主使勞工在法定休假及特別休假日出勤,勞工可選擇要求工資加倍發給,或是與僱主協商同意擇日進行補休。

假日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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